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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2020-01-30  

  1月28日,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确保市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各项防控措施和工作要求得到有力落实,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问责对象,包括全市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党组织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的; 

  (二)在疫情防控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 

  (三)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重要信息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职守、违抗命令、临阵退缩、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挤占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的; 

  (六)歪曲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言论、造谣传谣的; 

   (七)落实疫情防控具体工作任务不到位: 

   对疫情防控底数摸排不到位、居家隔离监管不到位、经营性场所关停不到位的; 

   对进入马鞍山的人员不按规定监测的; 

   在医疗救治中不按规范程序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按规定公开疫情信息的。 

   (八)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条 对单位党组织的问责方式为: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为: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书面方式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七条 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组织部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组织部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第九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依照规定对申诉进行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