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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空抛物说“不”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2022-09-02  马鞍山文明网

  9月1日,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江东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以“向高空抛物说‘不’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还会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活动中,民警通过讲解高空抛物的危害以及高空抛物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呼吁大家要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极大,防不胜防,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王某某为发泄愤怒将家中的碗、锅、菜篮子、液化气灶从六楼与五楼的过道处扔了下去。这是今年雨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经审理,该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雨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谢烈涛介绍,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经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出台了“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高空抛物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查不出物品是谁扔的,整栋楼的多数业主都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危害大!在此,法官提醒:高空抛物已入刑,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的行为。希望大家要知法守法,自觉抵制高空抛物,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董 磊